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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29 点击数: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之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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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姜 彬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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