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制度是指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之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其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均未规定和承认前科消灭制度,即使在刑法学理论研究中,前科消灭制度亦是一个相对偏狭而冷僻的领域。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社会所激发的对前科消灭的制度需求却日益凸显。当前,我国正大力推进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这种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改革我国的刑事政策,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无疑与之相契合。基于此,研究前科消灭制度就不仅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而且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少年司法双向保护原则
未成年人尚处于发育阶段,生理、心理活动与成年人具有质的不同,较之成年人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犯罪是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中,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等外在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这种特殊性,社会不能以消极的惩罚去排害,而应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以教育、挽救、感化的社会政策对其进行矫治,使少年司法在一般刑事政策的目的——保护社会的同时又实现保护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理想。根据少年司法双向保护原则,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一方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按照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依法进行了惩处,实现了刑罚的报应目的;同时为了实现特殊预防目的,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消灭,不记入档案,避免罪错未成年人因一时失足而破罐破摔,滑向更深的犯罪深渊。
二、有利于前科未成年人复归社会
犯罪学上的复归理论认为,所有罪犯都是可复归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中断,而对前科未成年人的矫正就是要恢复其社会化的进程,从而成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但是,如果前科未成年人在复归社会时不能为主流社会所接纳,那么他们要么陷入自卑与封闭的消极情绪不能自拔,从而产生对社会的仇恨心理,要么转向其他非主流环境寻找归宿感和认同感。无论是哪一种结果,都将破坏前科未成年人在先前的司法程序和矫正体系中学习的主流价值观和规范,从而极易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前科消灭制度能够抹去前科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使其能够以平等的姿态重新回归主流社会,拓宽其成长的道路,给这些前科未成年人一个重新塑造自己的机会,他们也将以更积极的面貌贡献于社会。
三、有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
现代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治理念中有着越来越受到关注,这也是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然而,对于有前科的犯罪人来说,前科就是他们回归社会的障碍,尽管他们非常希望能改过自新、重返社会,过正常人一样的生活,但社会甚至家人将他们视之为异类,使他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遇到许多难以想象的困难,身心备受煎熬,这极大地损害了他们作为社会生活主体所应当事有的基本人权。因此,“作为立法者,应本着改造、完善人格,促进人类健康发展的宗旨,科学地衡量各种犯罪的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并配之以相应合理的刑法调控强度,为罪犯留下后退获得宽恕的回旋余地,以求得新生、向上、向善的希望与权利。”而前科消灭正是这样一种人道、宽恕的措施,其关注犯罪人的人性,将感性的道义与刚性的法律相融合,为部分有前科的未成年人提供发展的空间,本身就是一种将其拉回社会怀抱而非冷酷地推向歧途的善举,是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司法文明的大趋势。
四、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其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行的前科永久保留制度,毁灭了有前科的未成年人复归正常社会生活的希望,使其心理冲突加剧,容易产生怨恨心理、逆反心理,极易形成反社会人格,甚至再次走上犯罪之路。与之相反,前科消灭制度能够抹去罪错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使其能够以平等的姿态重新复归社会,不再受他人的歧视,没有心理上沉重的压力,投入到学习、工作、生活中,成为一个正常人,继续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这不仅减少潜在的犯罪可能性,消除了社会对抗,也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不谋而合。
总而言之,前科消灭制度不仅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而且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此项制度的建立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立法机关应当对此作出积极的建设性回应,尽早将其列入议事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