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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0-29 点击数: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徇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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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姜 彬
检察长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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